妊娠与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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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主讲实录

​活动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妊娠存在流产,早产,死胎和诱发母体病情加重的风险所以应该避免怀孕。

如果患者不伴有重要的脏器损害,病情稳定一年或一年以上,细胞毒性药物及免疫抑制剂停药半年,小剂量的激素维持的时候可以考虑怀孕。

通常在怀孕后期到产后的六周之内,患者容易出现病情加重所以患者在妊娠期间应该适当的用药,并且在分娩前适当增加激素的剂量。伴有apl血清指标学阳性的患者,在妊娠期间有习惯性流产、早产、胎儿发育、停滞、先兆子痫等并发症的概率要相对高一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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