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治疗效果主要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判定:
(1)精神症状的缓解和消失:这是判定疗效的最主要的一条。在分析时不但要注意病人情感和行为等引人注目的精神症状,更要注意病人思维和知觉等方面的精神异常是否消失。
例如有的病人在幻听支配下打人骂人,经过治疗较为安静,不再打人骂人,但是仍然在无人之际,听到有人在议论他,或批评他,这样的疗效判定充其量只能算做稍有进步,远非痊愈。一旦幻听重新叫他打人他可能又会动武。思维障碍,较不易为人察觉,要特别注意病人的谈话或书写的内容是否连贯,是否合乎逻辑,是否真正消失。
(2)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是精神病与其他疾病的疗效判断不同的一点。多数精神病人得病以后,不承认有病,也不认识自己的病态。自知力的恢复是精神病好转的标志之一。真正的自知力恢复,包括病人承认自己的精神病态,而且能够分析这些症状为什么是不正常的。
(3)是否恢复病前的工作和生活能力:多数精神病人痊愈后,能够像患病以前一样学习和生活。
近期疗效的判断主要依靠上述(1)和(2)两项条件,远期疗效,则必须结合病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即第(3)项条件,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