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妊娠与结核病之间是否相互影响,说法不一,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只要结核病在有效合理的化疗做保证下,妊娠不是导致结核病恶化和复发的原因。
一.、应积极而正规的化疗。妊娠伴活动性肺结核时,原则同一般的活动性肺结核,要遵循早期规律全程联用适量的五点用药原则,慎重选择药物,首选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钠,乙胺丁醇和吡嗪酰胺等药物组成方案,但慎用以下药物:由于利福平,丙硫异烟胺的制剂作用,禁止在三个月以内使用,四个月也需要慎用,禁用链霉素,卡那霉素等氨基糖苷类药物,禁用喹诺酮类药物,如果为复治病例,除禁用药物以外其他治疗原则同复治病例;
二.、终止妊娠和积极化疗。以下情况应终止妊娠:妊娠伴有重症活动性结核;结核处于稳定期,但伴有心肝肾等疾病的患者妊娠不足三个月。终止妊娠以后需要加强抗结核治疗首选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等药物或者依据药名组成方案,疗程应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