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伴有活动性肺结核时原则同一般活动性肺结核要遵循早期、规律、全程、联用、适量的五点用药原则。
首选异烟肼、比嗪酰胺、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钠等药物组成的方案。慎重应用以下药物:由于利福平、丙硫异烟胺的致畸作用,禁止在三个月内应用,四个月也需慎重;禁用链霉素、卡那霉素等氨基甙类药物,禁用喹诺酮类药物,如为复治病例,除禁用药物外其治疗原则同复治病例。
出现以下情况需终止妊娠包括:一、妊娠伴重度活动性肺结核,包括急性全身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病、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病变广泛长期排痰的毁损肺。二、结核病处于稳定期,但伴有心、肝、肾等疾病的患者,妊娠不足三个月,终止妊娠后需加强抗结核治疗,疗程要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