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决定是否能够继续妊娠,凡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在妊娠12周前行治疗性人工流产。妊娠超过12周时终止妊娠,必须行较复杂的手术,其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和分娩,因此应密切监护,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能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
因为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因此在妊娠20周前,应每两周进行产前检查一次,在妊娠20周后,尤其是32周后,发生心力衰竭的几率增加,产前检查应每周一次,早期发现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治疗。如果发生心力衰竭,应按心衰治疗,与未孕者心力衰竭的治疗原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