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S诊断标准以症状学为依据,诊断建立在排除器质性疾病的基础上,推荐采用目前国际公认的IBS罗马Ⅲ诊断标准: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一,排便后症状缓解。
二,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三,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标准。以下症状对诊断具有支持意义,包括;
一,排便频率异常(每周排便少于3次,或每日排便多于3次)。
二,粪便性状异常(干粪球或硬粪,或糊状粪/稀水粪)。
三,排便费力。
四,排便急迫感、排便不净、排黏液便以及腹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