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地难以丢弃或者是放弃物品,不管他们的实际价值如何。
二,这些困难是由于感到积攒物品的需要以及丢弃它们有关的痛苦。
三,难以丢弃物品导致了物品的堆积,以至于使用中的生活区域拥挤或者是杂乱而且显著地影响了他的用途,如果生活区域不杂乱,则只是因为第三方的干预,比方说家庭成员、清洁工、权威人士。
四,这些囤积引起了患者社交、职业或者是其它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五,这种囤积不能归因于其他的具体疾病,比方说脑外伤脑血管疾病等等。
六,这种囤积症状不能用其他的精神障碍来更好的解释。
其中,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是一个症状标准,第四条是痛苦程度标准,第五条的第六条是排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