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强脊柱的稳定性。
第二、提高融合率。
第三、纠正下腰椎蜕变后的畸形。
第四、缩短术后康复时间。
植骨融合的同时是否应该行内固定术目前存在争议,对以下情况可考虑行内固定术:
第一种、蜕变型畸形者,稳定或纠正侧凸或者后凸畸形。
第二种、复发性腰椎管狭窄且伴有医源性椎体滑脱或不稳。
第三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面进行较为广泛的椎板切除,并有可能发生继发性不稳的患者。
第四种、腰椎不稳,腰椎身躯为X线片显示椎体平移超过3毫米,成角大于15度,内固定方法以椎弓钉固定为宜,可提高融合率,避免长范围固定。大量的不同类型的内固定出现使下腰椎疾患的治疗获得进步,但是务必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不宜盲目、不易选择滥用,以免引起不能出现的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