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包括解剖复位和功能复位。
解剖复位,骨折端通过复位恢复了正常的解剖关系,对位、对线完全良好时称为解剖复位,也是最理想的复位状态。
功能复位复,经复位后两骨折端虽未恢复正常的解剖关系,但在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为功能复位。
每一部位功能复位的要求均不一样,一般认为,功能复位的标准是:
1、骨折部位的旋转移位、分移位必须完全矫正。
2、缩短移位在成人下肢骨折不超过1厘米,儿童若无骨骺损伤下肢缩短在2厘米以内,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可自行矫正。
3、成角移位,下肢骨折轻微的向前或向后成角,与关节活动方向一致,日后可在骨架改造期内自行矫正。相侧方成角移位与关节活动方向垂直,日后不能矫正,必须完全恢复,否则关节内外侧负重不平衡,易引起创伤性关节炎,上肢骨折要求也不一样,肱骨干进行对功能影响不大,前臂双骨折则要求对位、对线均好,否则影响前臂旋转功能。
4、长骨干横形骨折,骨折端对位至少达三分之一,干骺端骨折对位至少应对为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