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妇女在患活动性肺结核病期间不应当妊娠,因为妊娠对孕妇和胎儿都不利:

一、妊娠期间由于身体内分泌功能的改变,前期的妊娠反应,分娩时体力的消耗和产后哺乳等因素均可使孕妇免疫力下降,导致结核病病情恶化。

二、治疗结核病的药物,例如利福平、链霉素等对胎儿的发育有较大的影响。

三、如果孕妇患严重的肺结核,胎儿可因缺氧和营养不良导致发育不良或死胎,

四、结核菌也可通过血行播散在胎盘内形成结核病灶,经破坏绒毛膜后进入胎儿体内传染给胎儿。

所以患活动性肺结核的已婚妇女要暂时避孕,如果已经妊娠的妇女发现结核病,应尽早终止妊娠。如果不能终止妊娠应由妇产科医生和结核病防治医生,共同制定合适的抗结核治疗方案。在治疗期间予以密切观察,对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孕妇分娩后应与婴儿隔离不能进行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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