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主要还是采用的1997年美国风湿病学会推荐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分类标准,在该分类标准中有十一项,符合四项或四项以上者,在除外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后,即可诊断红斑狼疮,这十一条包括:
一,颊部红斑。
二,盘状红斑。
三,光过敏。
四,口腔溃疡。
五,关节炎。
六,浆膜炎。
七,肾脏病变。
八,神经病变。
九,血液学疾病病。
十,免疫学异常。
十一,抗核抗体阳性。在该诊断标准中敏感性和特异性分别为95%和85%。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患者病情的初始或许不具备分类标准中的四条,但随着病情的进展可能会逐渐出现其他项目的表现,所以十一条分类标准中,免疫学异常和高滴度的抗核抗体更具有诊断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