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退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有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对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地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
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的缴费年限十五年以上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十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对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其养老金待遇要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