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育龄期精神分裂症妇女,精神病性症状严重或者是慢性以及衰退型,以及服用大剂量或者是服用对这个胎儿影响比较大的这个药物的时候,现在比较认可的还一致的会认为不应该此时进行妊娠生育。
两年以上没有复发的精神分裂症妇女可以停药妊娠,病情稳定的患者在妊娠的第一到三个月,那么可以完全停药,妊娠的第四个月开始我们加用原来治疗药物,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加量,争取以最小的有效剂量巩固疗效,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分娩前的一两个月这个患者必须服药,那么我们要防止分娩以后病情复发,但是必须要注意的就是抗精神病药物,对胎儿分娩过程前后的这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