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的就是对于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用药,始终应该保持一个谨慎的态度,除非说是明显的利大于弊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用药。根据大多数的文献报道,妊娠期使用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和三环类抗抑郁药,检出的新生儿期婴儿危险性并不增加。尽管有一些报道认为患者出现了轻度的异常,早产和新生儿并发症。但总的研究,胎死宫内或者是严重胎儿畸形和妊娠期、哺乳期妇女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或者是三环类的抗抑郁药不是直接相关的。
也有报道说是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和先天性畸形有关,但是这个研究也并不是一致的。有文献认为,孕期使用地西泮是安全的,但是为了谨慎起见,妊娠期避免使用阿普唑仑。那么,选择性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药和三环类抗抑郁药,从乳汁当中排泄,婴儿血清可以发现低水平的药物,这个时候建议禁止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