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做作障碍的证据以后,需要和患者对质。有的患者在可能造成对峙前,已经自行溜走,也有的能够承认自己作假。对于这样的患者,其实它的实质就是,人格障碍在医疗系统中的表现,处理起来是非常棘手的。
患者回避精神科医生或者是临床心理治疗者的帮助,而非精神科医生又不是专门处理这些问题的专业人员,治疗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这更多需要系统的力量,及时这样的患者在医疗系统和保险系统中予以警示。
在国内这是困难的,不仅在医疗系统本身缺乏统一的管理,而且还在于非精神科医生,普遍不了解这是一种什么情况,如何应对和抓纠。
对于加注他人的做作障碍,需要引入法律干预,严重的构成虐待罪,涉及监护权的转移等一些法律的问题,这在国内还是有空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