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诊断癔症,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证据:
(1)支持性证据:包括因精神刺激而起病、症状具有暗示性,以及因为有病可以得到某些好处3个方面。三者缺一,诊断就不成立。有些病人否认有心理原因,这就需要仔细地询问和深入地讨论。
(2)排除性证据:即排除其它可能引起类似症状的疾病。
以身体症状为主的病例,要排除器质性疾病;表现为精神方面症状者,重点要排除精神分裂症及抑郁症等精神疾病,也要考虑到大脑器质性病变出现的精神症状以及精神发育迟缓的可能。
最常见的误诊原因来源于个方面:
1、未能发现身体疾病的存在,如血卟啉病,在无检查手段时,常误诊为癔症。
2、脑器质性病变,通过一定的途径,产生癔症症状。癔症人格者,患任何疾病时,都会使其临床表现披上带癔症色彩的外衣,症状被夸大,带表演色彩。总之,癔症症状是引人注目的,我们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轻易下结论,放弃进一步寻找器质性病变的努力。即使以往有过典型的癔症病史,仍应考虑到本次发作可能并非癔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