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环磷酰胺及异环磷酰胺外,其他烷化剂的肝脏毒性比较罕见,有肝脏基础病变时一般也无需减量。环磷酰胺在肝脏代谢为活性产物,环磷酰胺引起的肝脏毒性并不常见,偶有肝功能异常的报道,可能的机制是特异性的反应,而非对肝细胞的直接损害。
虽然肝功能异常时肝脏毒性并未增加,但通常血清胆红素在3.1到5.0毫克每分升,或者是alt水平大于等于180iu每升时,建议减量为25%。如果胆红素大于等于五毫克每分升时,建议停用。
对于异环磷酰胺肝脏毒性并不常见,肝功能异常的发生率为3%,一般情况下肝功能异常时无需减量,肝功能明显异常时,如果altast大于300IU每毫升,或者是胆红素大于三毫克每分升时,建议减量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