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完全可以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在稳定期没有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肾脏和其它脏器损害者,病情处于缓解期,达半年以上者,一般都能安全的妊娠,并分娩出正常的婴儿。
非缓解期的狼疮患者,容易出现流产、早产和死胎,发生率约为30%,故应避孕。
妊娠前三个月至妊娠期,应用环磷酰氨、甲氨蝶呤、酶酚酸酯等药物,均可能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故必须停用以上药物,至少三个月,方能妊娠。
妊娠也可诱发狼疮活动,特别是在妊娠早期和产后六周,有习惯性流产病史和抗磷脂抗体阳性者,妊娠时应服用的低剂量阿司匹林,激素通过胎盘时,可被灭火,不会对胎儿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