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至少2周的发作期内,有下述症状中的5项或更多,而且表明是以前功能的变化,还至少有抑郁心境,或者失去兴趣或乐趣这2项:
1、几乎每一天的大多数时间都心境低落,或者主观报告,或者被其他人观察到。
2、几乎每一天的大多数时间对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的兴趣、乐趣明量降低。
3、未控制饮食而体重明量降低或增加,或者几乎每天食欲减退或增强。
4、几乎每天失眠或睡眠过多。
5、几乎每天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钝。
6、几乎每天感到疲乏或精力缺乏。
7、几乎每天感到无价值或者过分或不恰当的有罪感。
8、几乎每天有思维、集中注意,或作决定的能力降低。
9、反复想到死,反复出现自杀意念而无自杀计划,或者有自杀企图或有进行自杀的特别计划。
二,症状不符合混合发作标准。
三,症状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和损害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
四,症状不是由某种物质(如滥用毒品,药物)或某种躯体疾病的直接生理效应所致。
五,症状不能以居丧解释,即在亲人亡故后症状持2个月以上,有明显的功能损害,有精神病症状或精神运动性迟钝。